许多劳务公司的老板或班组长或包工头,为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常虚列民工工资,增加成本,套取利润,导致劳务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班组长或包工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建筑企业项目部的民工人数是真实的人数,绝对不可以通过虚列民工人数,多列民工工资增加成本,套取利润的行为。
(风险二)虚列民工人数造民工工资表的行为将导致有人向税务机关举报从而面临被税务机关罚款的风险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居民个人要享受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收政策待遇,必须下载个人所得税APP ,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各个项目。
当个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填写完个人的涉税信息后,可以查询到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被哪些单位用来造工资表,虚列民工工资表的信息。一旦被人查询到劳务公司用别人的身份证号,虚列民工工资表,多列成本的行为,就会向当地税务部门举报,税务部门就会到劳务公司里查账核实,将面临一定的罚款,后果不堪设想。
(风险三)建筑企业项目部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发票从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根据实践调研发现,建筑公司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以上操作流程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分析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规定,挂靠的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劳务款(资金流)、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劳务款(劳务流) , 虽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劳务公司没有参与民工管理,与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列的民工工资表中的民工不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的实际进行施工的民工本人,而是虚列的民工人数和民工名单。劳务公司没有组织农民工给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服务,从而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的发票时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建筑企业收到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第二步: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
第三步: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四步: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
第五步:劳务公司没有对项目进行劳务管理,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风险四)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和社保费用的风险
( 1 )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劳务公司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 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在当地的税务部门按照开票的金额核定代征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后,税务部给企业开具完税凭证时,在完税凭证的税目栏中打印了“工资薪金所得”字样,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凭借该完税凭证和农民工工资表(按照农民工的实际支付工资列在工资表上,不需要虚列农民工人数,在工资表上都列成每位5000元)列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是不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注册的地方税务机关不认可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异地项目部核定代征的个税,还得要求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按照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从而致使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 2 )没有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劳务公司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 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异地施工的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没有在当地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全员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现有的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异地项目部的税务机关没有对项目部作业人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只是造工资表在财务上做成本,而没有向项目部的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从而致使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 3 )社保风险:劳务公司没有给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购买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公司聘用的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给农民工购买社保,依法缴纳社保保险费用。但是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频繁,劳务公司都没有给农民I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社保费用征收移交给税务机关征收后,全国的社保征管口径将统一 ,如果劳务公司没有给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依法缴纳社保保险,将会被面临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风险。